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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中有一份《收检登记表》未随卷移送;放在公安附卷中。上面有各种送检检材的鉴定结果;但是移送的卷中却没有关于上述检材的相关《检验报告单》。如今;该《收检登记表》又从公安附卷中缺失;调查组在市局“物证检验中心”查到该《收检登记表》存根。但是;调查组给我的答复是:“送检检材只在《收检登记表》中登记;各种检材的检验结果也直接将检验结果写在该表中。从来不交办案单位,不外流,不准复印。至于《收检登记表》中有不同的笔迹;是因时间不同和人员不同,故出现不同的笔迹...”。请问:该现象正常吗?

刑事辩护 2012-01-07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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