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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重庆郡都签订按揭购房合同,购沙区三峡广场地下商铺,按揭方式:乙方在开发商通知的30天内去办理。因开发商明确承诺商场内有休闲广场等高档配套,所以单价高于同等商铺3-5倍,总价高,按揭还款额高,开发商口头提出在商铺交付后办按揭。约定交房2002年9月28日前,但开发商逾期两年只完成商铺网格修建。我要求退房被拒绝退房后,2004年9月底开始使用商铺网格。2004年12月,开发商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按揭款,我坚持办理按揭,开发商没有提供我不去办按揭或因我不能办按揭的证据,但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请求,理由是:按揭购房的交易习惯是购房人自己负责联系办理,与开发商无关。判决书中没有记录我在法庭上坚持办按揭的答辩。背后事实:因开发商逾期两年,许多已办按揭的客户都不能交按揭款,银行停止了给开发商放货。此案太冤,我下岗失业,近50岁,本指望以商铺租金为生并还货,开发商没有修建体现商铺价值的商场景观,地下商场变成地下死角,商铺价值减少却不赔偿,租金没能达到开发商宣传的10%,不够维持生活和孩子上学的费用,我根本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所以法院的判决把我逼到了绝路。

其他 2011-12-28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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