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成**1995年7月22日开始在**公司做保管工作,连续与**公司签了十份合同,第十份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7年10月21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公司组织职工到县骨科医院体检,医生诊断结论为::(1)肝血管瘤,(2)糖尿病,(3)血脂偏高。2007年12月25日清查盘点结束,至此,成在工作交接完成之后当时就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经理安排成建国等候调整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成**在向**公司索要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和经济补偿无结果的情况下,指出**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法律问题,才同意协商。成**于2008年7月3日找到余**,余**才同意给1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但 公司只支付了12000元给成。领钱之前,公司拿出员工离职手续交接清单要求成办理,成用半小时左右的时间找各部门领导签完字,办好本该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好的员工离职手续交接清单,三联公司又要求成写下了“本人与四川**饲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成,2008年7月3日”。

争议解决 2011-12-29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攀枝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