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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织造二车间挡车工,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11年4月19日,申请人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情况下离开被申请人单位不再上班;2011年9月10,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我现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人:许二丽,落款时间201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单位执行对班制、每班十二小时。申请人执行产量工资。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申请人分别上27个、20个、19个、10.5个、25个、22个班。申请人确认与申请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1年8月18日。

诉讼 2011-12-29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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