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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为名向我收费1000元,但我是卖化妆品的,所以我没交,之后工商局就没收了我摊床上的化妆品,没有清点,也没有开据罚没手续,后我两次找他们开据,但他们均以我没提供身份证为由不给我开据,直到12月7日才开据了强扣通知书和清单。工商局在过程中违犯了什么规定。

其他 2011-12-28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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