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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成都一楼盘业主,由于近期成都出台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中: 十四、物业买受人自物业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首次交付使用之日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由于我的房子因为噪音白天夜晚超过标准(环保局有测试数据),防盗门不合格(合同上写的是防盗门不是防护门),建筑结构上有违反国家相关建筑设计法规,电梯安全,公共绿地等问题,多次与开发上交涉没结果,于是我也没有贸然收房,并且在继续想其他办法维权,,,,,但是我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按开发上的要求是从他们交房之日算物管费,并且超出它规定的交房期限一个月就要给与滞纳金)....这个是不是和以上 "物业首次交付使用日,以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计"不符,,,,我理解的是我签字收房那天,,,对不对?但是我们购房和同是保护开发上的,写物管从开发商交房之日算起,,,那么我们是应该依据哪个标准呐?我在维权过程中,,,不收房也是应该的对吧?

其他 2009-06-25 0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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