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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我公司成功接管南京市一家公司的保洁项目,并公开招收保洁工,原公司的保洁工大部分都留下来了。今年3月10日,一名保洁工因身体不适,擅自回家,并于4月28日来到我公司要求上班。出于公司利益考虑,同时我公司认为她不能够胜任保洁工作,不适合为公司所用,所以我公司决定将其辞退。但是,她现在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我公司赔偿其双倍工资与加班工资。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09-06-25 0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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