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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的朋友朱某向自然人常某借款500万元,我和其他几位朋友应朱某请求为其做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函,承诺为朱某到期不能偿还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教律师:(一)出借人常某借给朱某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由其所供职担保公司账户划转给朱某放贷,因此是否可认定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如果该借款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我们几个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函是否也可以确认为无效担保?

其他 2022-12-19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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