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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发生在我的表妹身上 我表妹今年22岁,和她以前的男朋友在一起同居了一段时间 那男的20岁,当时同居发生关系的时候,那男的起初是说什么怀孕了就生下孩子,就结婚,然后就怀孕了,但是事后得知怀孕了之后,他又叫我妹妹打掉这个孩子,我妹妹不答应,然后就一直僵着,俩人分手了,我妹特喜欢这男的,就希望能生下孩子,然后跟他结婚,那男的可能就是想玩我妹妹吧,可能一开始就没打算结婚,所以中途提出给我妹妹几万块钱,让她把孩子打掉。我妹也不肯,然后那男的就去了外地打工去了(电话号码也没换,去了哪里我们也知道,只不过我妹妹的意思孩子还没出生,想等孩子出生了再和他谈这些事),现在孩子马上出生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怎么解决?我们家孩子确实,不算好孩子,但是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也算是半个受害者吧,毕竟当时在一起时候那男的说不怕怀孕,怀孕了就结婚,所以我来咨询一下各位专家,这种问题一般来说怎么解决?如果说要打官司的话,我妹妹这边会有优势吗?

争议解决 2018-07-29 01:5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婚姻法上并没有同居生的孩子这一称谓,婚姻法把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常常被称为私生子,这是一种轻蔑的称谓,似乎私生子就是低人一等的。
    实际上,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说男女没有结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和分割的。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继承的权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因此,同居生的孩子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权利。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男女双方都必须对同居生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感情的问题还是需要他们解决。不过孩子出生后可以向其父亲索赔抚养费
  • 只能得到孩子的抚养费。
  • 孩子出生后可以向其父亲索赔抚养费。
  • 虽然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但男方仍应承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抚养费用。
  • 你们打官司只能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前提是孩子更着你妹妹生活。
  • 你好,小孩子生下来双方都江有抚养的义务,欢迎咨询.
  • 孩子出生后可以向其父亲索赔抚养费。
  • 孩子出生后可以向其父亲索赔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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