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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共同商议。我们婚后的购房无论是甲方,乙方,因为任何理由造成离婚的。该房屋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属于儿子【xxx]的私有财产。并且由提出离婚方继续偿还剩余的房贷。作为补偿继续还贷者对此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是仅限于本人,不得携带第二者入住】立此为证。不得反悔。 甲方男姓名XXX并且按有指拇。 乙方女性名xxx并且按有指拇2011年9月28 请问这样的一份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离婚 2012-01-03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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