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两个人合伙做建筑工程,其中一人并不出资,只因另一人欠了这个人一个很大的人情,后经双方协商合伙,欠人情一方甘愿让出部分股份与其合伙,这种情况下不写明出资情况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且二人都是自然人

合伙企业 2020-12-11 12: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股份是属于财产权利之一,是可以作为合伙财产出资的,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签订转让手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合伙人出资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不同,出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即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合伙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沧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