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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省舟山市“**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7年7月22日入司,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于位于舟山市新城,该商品房由公司委托“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并以福利形式以成本价配售给公司内部员。 与公司签定认购协议以后,公司约定了如下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20%房屋总价,第二次付款:除了现金补足申请贷款的标准额度(补足30%房屋总价未交部分)外,并按揭公积金贷款25万元整,第三次付款在交房时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 根据与公司签定的“**人才公寓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规定:“甲方(公司)同意乙方(员工)按职级购买**船务人才公寓住宅,以乙方在甲方连续服务五年为条件,其服务年限起算日为签订《**船务临城舟远小区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期间房屋产权证由甲方统一保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乙方服务甲方五年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均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同时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计算后,我的差额部分房款为19.8万元。 现在的情况是,我于2011年12年22日,我被公司通知下岗,现在为止,房屋未交房,第一,二次付款已付,第三次付款尚未付清。我想去付第三批房款,并办理交房手续,但公司不许,并提出:先支付房款差额后,再同意签第三批房款的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 我想咨询的是:我现在被解聘,公司给我予我离职补偿金,我对此表示同意。但我没有钱来补足房款差额,按照与公司签定的“**船务人才公寓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之规定,我同意公司不出具证明同意我五年内上市交易,并且愿意承担因为五年内未能上市交易产生的后果。可是公司现在必需让我补足房款差额,并且跟我说:如果不补足就不给办理交房手续。我认为公司这样的做法,违反了该协议!我不知道下一步该请求怎样的法律援助,请给予解答! 我想聘请律师对公司进行诉讼,有对此案有赢官司的律司可以直接联系我!

其他 2012-04-06 21: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对协议的理解可能过于乐观了一些,就协议的内容我帮你分析一下 协议原文如下: “乙方服务甲方五年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均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同时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以上内容可以解读成两种意思 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1、 乙方如果不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但如果乙方不交差额部分房款,在五年后,甲方无权再约束乙方 以上是您对协议的解读 2、 乙方必须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在此基础上,分两种付款期限,一种是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种是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后。如果是后者(比如说是一年后支付),甲方有权约束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五年内上市交易,但五年后甲方无法约束乙方上市交易。 换句话说,乙方可以上市交易的前提是已交差额部分房款!!区别只是五年内或五年后。 我只能说,中国的文字太丰富了,一样的话,可以解读成不同的意思,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诉褚法律,法官判成是哪一种意思,就是哪一种意思。 个人认为,被解读成第二种意思的可能最大,如果按这个思路去讨说法,胜算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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