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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名国企员工,原国企破产重组,被私人民企重组,原合同没变更,但没给身份置换补偿,现这个民企要以经济性裁员来裁减员工,之前已经长期放假,工资只够最低生活保障,现裁员只按照裁员前12个月的工资给与补偿,我想我最终不理会他裁员,不去签字认可,会有什么结果?

其他 2020-12-15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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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性裁员补偿职工: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 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有以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的补偿,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得裁减的人员有:1、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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