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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证走私行为”构成要素2.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

刑事辩护 2020-12-18 1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想咨询什么呢,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已经完成公式。
    【追问】某建设公司所持有的**大霸王旅行车因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某海关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第二条规定,决定对该车予以没收。某建设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某海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建设公司诉称:根据《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不是走私行为,也不是违反海关监督的行为。原告从第三人湖北省孝感市某工业生产资料公司购置该车,属善意取得,不应受行政处罚,且被告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即国办发(1993)55号文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对原告提供的所谓由天津某海关出具的**大霸王旅行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核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大霸王旅行车为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国办函(199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已明确指出“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对于原告认为从第三人湖北省孝感市某工业生产资料公司购置该车,属善意取得,现造成该车被没收的责任归属问题,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2000年11月26日作出的武关违(2000)23号处罚决定。我想问一下某建设公司是否属于涉证走私行为?
  • 你想要问什么问题?具体说下
    【追问】某建设公司所持有的丰田大霸王旅行车因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某海关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第二条规定,决定对该车予以没收。某建设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某海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建设公司诉称:根据《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不是走私行为,也不是违反海关监督的行为。原告从第三人湖北省孝感市某工业生产资料公司购置该车,属善意取得,不应受行政处罚,且被告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即国办发(1993)55号文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对原告提供的所谓由天津某海关出具的日产丰田大霸王旅行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核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丰田大霸王旅行车为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国办函(199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已明确指出“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对于原告认为从第三人湖北省孝感市某工业生产资料公司购置该车,属善意取得,现造成该车被没收的责任归属问题,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2000年11月26日作出的武关违(2000)23号处罚决定。我想问一下,某建设公司属于涉证走私行为吗?
  • 涉证走私行为”构成要素2.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
    【追问】某建设公司所持有的丰田大霸王旅行车因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某海关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第二条规定,决定对该车予以没收。某建设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某海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建设公司诉称:根据《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不是走私行为,也不是违反海关监督的行为。原告从第三人湖北省孝感市某工业生产资料公司购置该车,属善意取得,不应受行政处罚,且被告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即国办发(1993)55号文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对原告提供的所谓由天津某海关出具的日产丰田大霸王旅行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核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丰田大霸王旅行车为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国办函(199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已明确指出“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对于原告认为从第三人湖北省孝感市某工业生产资料公司购置该车,属善意取得,现造成该车被没收的责任归属问题,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2000年11月26日作出的武关违(2000)23号处罚决定。我想问一下,某建设公司构成涉证走私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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