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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女异地恋爱,某日她哭得一塌糊涂告诉我她妈妈强迫她嫁给别人、但是她想和我在一起,于是我就去了她的所在地,一个月后我发现她早就有婚约有男友,发现被忽悠后特别生气扬言要杀了她,她叔叔、老板调解这个事说她这样耍人确实不对,希望能够补偿我的损失,她也明确表示不对、“愿意补偿你的旅途费用”等损失,经他们多次劝说于是我把卡号告诉她、让她汇到账户里(我损失4W,收了2.5W)、并要求她跟我道歉。收到钱后我告诉她如果后悔了就退给她但被拒绝。 上述事实全部有证据。 数月后他们报案控告我敲诈勒索: 1、我有恐吓她。 2、她没有叫我去她那里,也不欠我的钱,我没理由拿她的钱。 3、我们仅仅是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我告知她卡号,并且确实收到了钱。 我的理由: 1、她给我钱的时候说是因为她有过错、愿意补偿我的旅途费用等损失。 2、如果我知道她早有婚约男友、如果她不告诉我虚假情况我不会去,恋爱也不能忽悠人啊!我确实损失了几万块,劝我要我都不能拿吗?我的损失找谁承担? 3、被害人明确拒绝我退款,那这笔钱算不算“赃款”? 4、他们劝我拿钱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下套?挖陷阱?

刑事辩护 2012-01-01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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