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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外地出差的时候发生车祸,现想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其他 2009-06-26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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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以下是一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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