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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程师退休,被乙单位聘用,分派到开发部搞产品开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单位开发一个技术项目,安排张承担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该开发项目通过了由乙单位组织安排的评审验收。乙单位领导当众许诺对张给予奖励。    张在乙单位工作8个多月,按日考勤,按月领取工资和加班费。在支付的工资条上扣交工会会费和所得税及罚款。在完成开发技术项目当中,所提外购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提出自制设备尺寸和技术要求以及编制的工艺规程文件等,都由乙单位审批后执行。   由于乙单位对张奖励的许诺不兑现,但对该开发项目的相关人员发了奖金,拒绝对张给与奖励的理由是张完成的是本职工作。   张认为乙单位的这种做法有失公平和正义。于是以向乙单位主张“职务技术成果奖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以超过60日的诉讼时效为由判张败诉。   省高法院在驳回再审通知书中写到:“本院经复查认为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未对奖金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你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原判决应予维持。   张不知道如何理解本案案由和法院的判决,请各位律师指教。

其他 2009-06-26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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