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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为合作关系,我公司与宁波公司有业务往来(未定书面合同,有送货单),但被要求开杭州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杭州公司已支付货款2次。后因宁波公司和杭州公司发生矛盾,现杭州公司不再支付货款(发票已开具)。宁波公司只承认我公司货到其工厂,但不付款。请问我公司应该向谁起诉啊?

其他 2012-05-03 19: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宁波公司为适格被告。
  • 书面合同的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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