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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9日,我和朋友共同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五期的188号商铺 2007年5月19日,办完相关手续后,我们拿到了该商铺。 但是,从交房至今该楼盘的产权证都办不下来。我们多次找开发商询问,都没有结果。最后一次去了很多业主,并联系了媒体,开发商答复说产权证办不下来是因为规划问题,并承认了违约事实。同意按购房合同处理。 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有三条 1 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应积极协助。 2 甲方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好房屋所有权证,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0%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证未能在前项约定期限内办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0%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我现在想按第十二条第2款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我去找了开发商,他们说有这样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他们说应参照十九条。但是我觉得我的购房合同是有约定的,应参照十八条来处理。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有先例吗?多谢了。

其他 2008-01-31 2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合同法中除非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是约定大于法定,你们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有效的要优先适用,,,同田律师所说 "既然你们有约定,当然就按你们的约定来执行。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会适用到开发商说的那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既然你们有约定,当然就按你们的约定来执行。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会适用到开发商说的那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按合同规定执行.
  • 你好: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你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你若要解除合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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