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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开始在同一单位工作直至现在。由于本人缺乏法律常识,用人单位至今都未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我想请问一下,根据新劳动法,是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该为我缴纳社保,是否应该按照“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去其赔偿以及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要怎么样做?是否先要经劳动仲裁?

其他 2013-06-25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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