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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双长期外出打工,其房屋闲置不用,为防盗贼进入便将钥匙交居李林委托其照看。李林见程双的房子市场上至少每月能租一万元,闲置可惜,便以六千元每月的标准出租给王涛,租期三年。一年之后程双回家,李林向程双说明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收取的全部租金交付程双。某甲认为,乙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而且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 ,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李林按市场价赔偿其损失四万八千元,并要解除李林与王涛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请问: .1.李林与程双之间是何法律关系? 2.李林应当赔偿程双四万八千元吗?为什么? 3.程双欲解除李林与王涛房屋租赁合同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其他 2020-12-25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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