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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晚6.30电动车行至县前街,后带我母亲和我5岁女儿,被一辆同向行驶电动车从后撞倒,后带大量货物,货物约高一米宽1.2米。由于撞车者车上带有大量货物,所以我其实是被货物撞倒。我手部软组织挫伤、鼻腔腐烂;女儿颅内出血,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两天,现在情况稳定,请问责任如何认定?

调解 2012-04-11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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