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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入职一家外企,后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没有过失,直至2011年11月还加班到凌晨5点为公司价值500万的新系统成功上线 而12月部门经理告诉我,重新宣布岗位,没有我的名字,而相关工作和职能改由部门内其他同事做。理由解释为是由海外总部决定。说新的人选需要和海外交流,我不适合。同日改变了我负责的公司计算机系统的密码。 告诉我补偿我n+2个月工资,交接到次年2月,到时候拿补偿协议给我签字。过程交流都是口头,没有书面。 我的问题是,此过程是否涉嫌违法的地方,是否可以要求更高赔偿

仲裁 2012-01-04 1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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