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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投资创办公司,因其中两位股东甲、乙不方便出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上,全体商讨同意乙挂靠在丁名下(乙、丁双方签了股份挂靠证明)。甲是大股东用朋友A的身份证明去工商局注册公司,但甲、乙、丙、丁四人与A签订了无责任证明(公司在存续期间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与A无关)。请问如果这个公司成立了是合法的吗?如出了问题该如何划分责任?

改制重组 2012-01-03 1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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