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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某服装生产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外观设计专利许可给后者实施,销路很好。一年后张三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某服装生产公司要求张三返还外观设计专利转让费,请问张三是否应当返还?列出法律依据

其他 2021-01-07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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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所以张三应该返还专利转让费,除非张三违法公平原则,恶意给服装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给予赔偿,全部或部分返还专利转让费。
  •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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