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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2月14日在公司开始上班,到2009年6月26日老板找我说让我另谋高就,公司2008年10份才开始交社保,公司也一直到现在未与我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能主张我的权利维护权益,按新合同法应赔偿多少金额?我工资2008年是2000元/月,公司2008年10月按最底社保底数1072元交,个人每月承担127.92元,单位每月承担334.47元,那2008年1-9月份公司未交纳社保时,都是我发工资后自己交社保,2008年10月份到2009年6月26日公司按2000元工资扣除单位为我缴纳社保后是我实发工资

调解 2009-06-27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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