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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抢劫犯意的提起者,但按与李某、刘某商量的分工,未主要实施具体抢劫行为. 李某,在王某提起犯意时表示同意,并提出应准备犯罪工具,但按分工未主要实施具体抢劫行为. 刘某,在王某提出犯意后表示同意,并按分工主要实施抢劫行为. 丛某,是李某的家人,知道上述三人去抢劫,为上述三人提供吃住。 请问:1、王某、李某、刘某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2、从某是抢劫共犯吗?

刑事辩护 2012-04-22 0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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