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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我前夫是在2003年以前离的婚,当时在民政局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但对家产没有进行明确的分配,只说儿子归我.后来一直在一起同居,2011年我们再次因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婚内财产进行了了重新分配,但没去民政部门去公证,不知道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 2012-01-10 0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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