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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意见书给予伤残十级的评定,对于误工费上面写的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试行)>>(沪司鉴办[2008]1号),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3个月,后期给予休息期2个月,营养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但是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受害人实际在家休养1年零9个月,这与鉴定报告上休息时间违背,如果赔偿误工费应遵循伤残三期鉴定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其他 2012-02-05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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