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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前,丈夫为应急偿还信用社即将到期的贷款二万,以免被扣工资与罚款,诓妻子共同签字另向他人借二万三,借条写明“该借款本金弍万,息金叁仟,总额为弍万叁仟元整,分23个月还清,即每月工资月还壹仟,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止。无论出现什么情况,该借款均为第一顺序优先安排偿还。(工资卡抵押)” 工资卡是丈夫的,但丈夫瞒着妻子实际没按“每月工资月还壹仟”约定及时还款。离婚时该项共同债务是否应先从离婚前共同财产(工资卡)中扣除每月须还壹仟部分后,再分割?

离婚 2009-06-28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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