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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名词之间全用顿号“、”的,据《新华字典》附录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中的顿号“、”的“用法说明”:是“表示句中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停顿。”且该“用法说明”句中的“并列”的词义据“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现代汉语词典》第92页左列倒数3行的解释是“并排平列,不分主次”——也就是说对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所有近亲属在复印病历资料方面的地位、权利是“并排平列,不分主次”地一律平等的:近亲属中谁来复印都行、都合理合法,是根本不用轮谁先谁后的;如轮了谁先谁后,反而不符合该法了。这对吗?

诉讼 2012-04-26 0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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