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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出租,签订一年期合同,原合同要求先付款再使用,在租客要求下,另外手写分两次付款。1月20日该支付第二期,由于第一期也不是一次性支付,期间我催过租客几次付款。现租客以我烦为由要终止合同,我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不愿。请问我可以在1月20日后直接锁门吗?

其他 2021-01-18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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