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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与公司签订一个劳务(我是自然人)委托施工合同,是2017年3月31日签订,价款33万、支付了10万,余款23万。劳务与2017年5月16日完工。该公司因资金问题在2018年10月左右停产。投资该公司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2020年4月28日法院受理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2020.9.16法院裁定进行清算重整。 已经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我是第三次知道消息(第三次会议是2021.1.15),我知道的日期2021.1.7,然后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不予受理。第一次说是诉讼时效过期,二是没有结算书。 第二次申报:我找当时该公司与我合同签订人(委托代理人)补签了验收结算单(只签字,无公章)--此人已离职。管理人也不予受理说是需要我的资质,可我当时是以自然人组织劳务施工。我该怎么办才能确认债权。 谢谢

其他 2022-12-16 13: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其程序为: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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