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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甲到本单位囝一部门给自己的上司电话请示工作后,无聊推开借电话部门乙的门,并说了句我以为你们在睡觉呢,几句话后双方打成一团造成甲受伤,现甲要求认定工伤。 有一问题搞不明白,工伤有没有程度才能认定,是不是受伤了就可以认定工伤,而且要先认定工伤再做鉴定,这在程序上有没有错乱。 这种现象能不能认定为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法律关系的竞合特例? 请解答,谢谢!!!!

其他 2012-01-08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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