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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房地产策划公司的销售员,在该公司已经就职将近两年。是该公司接的某个项目里面的置业顾问。工作第一年,由于没有固定的项目,一直被调动到各个项目帮忙。在11年12月份被确定到一个项目(称为A项目),属于A项目的置业顾问,一直到现在。在A项目开盘之后,市场不是很好,公司以A项目不需要这么多人员为由,突然把我调离出A项目,通知我到总部上班。而这个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询问过我的意见。之后我就到总部上班,然后通知我去另外一个项目帮忙,我也去了。几天之后,由于A项目缺人员,又把我调回去,我也回去了。上了两天班,又电话通知我去别的项目帮忙,而且电话还是在当天晚上近10才打过来,说让第二天一大早去帮忙。我说我第二天有事,你应该要提前通知我,这么临时通知,我自己的事情怎么办,电话里的态度却是已经定好就你明天去帮忙了,你不去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去的话就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公司的安排吗?公司可以以这个理由来辞退我吗?这样辞退的话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其他 2019-05-07 1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符合四十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是否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如果认定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后果如何要看您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约定,从法律上讲,变更工作城市,如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则属于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变更岗位也一样。2.如公司变更工作城市可以归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公司搬迁,本人不愿意去并且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合同,n+1可以。3.当时《劳动合同法》未出台,没有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4.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 你好,如果不合理的可以拒绝,辞退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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