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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弟兄两人都已结婚成家,有单独的户口簿。单独的承包经营权证。她们母亲有单独户口簿,母亲分的土地分两两部分登记在两兄弟的土地经营权证上。99年土地延包前,弟弟全家户口外迁,其证上的土地只剩下母亲的土地。2016年母亲去世,证上的土地怎么处理,归属社区集体还是归哥哥

其他 2022-12-16 0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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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并且农村分配土地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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