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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6月18日购买一套二手房,11月9日房管处受理转户登记,,期间法院于11月14日发出民事裁定书,要求房管处协助保全此房,房管处于11月20日发证给我。我领证以后一次性付清房款,10天后房管处又通知我退还房产证,我没有答应,随后回原居住地宁夏。考虑到原卖主无家可归,此屋暂时由居住。2007年9月21日房产证被注销,由于本人不在本地,文件并未送达本人,采用地方报(天台山报)城建局公告栏公示,本人并不知道此事,错过了上诉复议机会。此房于2008年3月20日左右被法院查封,请问我该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08-04-17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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