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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我离职时写了离职申请书,那里的原因写的是个人原因(因为我不好意思因为公司每个月总是离约定发工资时间拖2,3天去写未按时每月发足额工资),后来公司给我了一份他们的离职申请表,这张表的原因我就写了“综合各种原因,如公司未按时发放足额工资,以及个人原因,绝命辞职”。我想问几个问题问题,第一:这张离职申请表能作为我的离职证明吗?因为上面没有写劳动者的任职时间、离职时间等,好像不合规格?公司说这是我的离职证明,也是我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二: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裁决我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有一项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则乙方在未满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需支付岗位合格培训费用。这个培训内容有爵士鼓学习、模拟上课和接待客户培训等,是属于岗前培训,即职业技能培训这一块吧?即使算这培训是专项培训,那不是公司需要出资培训费给授课老师吗?但公司没有,所以即使我未满合同期限离职,要收我培训费,是否应该无效呢?

其他 2021-01-27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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