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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8年8月15日在云南保山腾冲入职昭通捷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保购买的是昭通的。因公司业务发展于2019年3月调到昆明,公司主体是昆明捷耘,但是未做劳动合同变更。 2019年7月后又调到长沙,公司主体是长沙捷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保申请变更购买地址到长沙,也是属于公司三方购买,也没有做劳动关系变更。 2020年7月今年调到北京,多次申请变更劳动合同无果,公司主体是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相当于现在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云南腾冲   社保购买的是在长沙   实际工作地是在北京,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属于合法的吗? 社保基数也为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购买,无线一金都是按照当地最低薪资水平购买。使用期6个月(2018年8月15日--2019年2月15日转正),公司也为购买社保!

其他 2021-02-03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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