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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宜家,孩子被其他小孩过失砸伤,应属于面部轻微伤;派出所调节不成,对方声称没有钱;从对方衣着、驾驶私家车来看,明显推断属于撒谎行为,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想问,如果起诉至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要求赔偿维权的相关费用(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是否有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考?!谢谢

其他 2022-12-15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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