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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拆迁补偿 2012-07-06 08: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 1、《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窗口领取或政务大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2、项目核准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经审核过的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6、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预算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8、拆迁户摸底登记表;

    9、拆迁房屋录像光盘;

    10、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委托拆迁合同(自行拆迁的除外);

    11、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自行拆迁的除外);

    12、拆迁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 国土局、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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