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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我在工作休息室上网,另一同事进来要求我出去他要休息了,我认为现在不是她的休息时间(按照我们的工作作息表这个时间确实不是他的休息时间),但还是答应她10分钟后离开,她不同意并开始骂我,我没还嘴角只是反复强调再过5分钟就离开,突然她情绪失控将手中的纸杯连杯带水向我砸过来,这时我被激怒,随手将一个塑料杯(杯中有少量水)向他砸过去,导致她左眉骨处受伤(约1.5厘米的伤口) 公安机关认定我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认定是否恰当,如果恰当我该承当全责吗?

调解 2012-01-13 0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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