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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和福州宏旭有限公司签了2008年11月到期的合同,一式两份,没有劳动部门的,其中使用期本来是五个月,但是合同中却说没有试用期,而且签完后两份合同都被该公司拿走,并没有留一份给本人,今年四月我要辞职,公司扣了我三月份所有的工资,包括07年部分年终奖,请问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无效的?那无效的合同能否收取违约金?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4-17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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