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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在2019年9月与一家劳动派遣单位签订了2年期的合同,至2021年9月期满。期间该单位将我先后派往两家单位。第一家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家用人单位与我签订了1年期的合同(从2020年8月月-2021年7月),现合同期未满(2021年2月),第二家用工单位电联我,因单位经营不善,需破产重组,企业裁员。大致情况如上。麻烦问您一下,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向第二家用工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否按半年期限计算?也就是半个月工资。该公司属于单方面违约,按双倍工资计算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我的人事关系是不是也应该直接退回到之前的劳务派遣单位。如不提供工作的情况是不是该公司应应支付我最低工资保障呢?烦请答复,感谢。

其他 2021-02-27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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