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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下面订立的关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合同,是否合法,特别是第二条。 1.公司规定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 2.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权利调整员工所属部门,岗位或工作地点。员工应积极配合及服从合理的调整。 如此约定合法。当公司合同期满,新定立的合同中,合同变为要求员工去外地出差,而薪资不变。这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员工拒签合同, 是否可得到n+1的补偿。

企业法律顾问 2012-01-14 1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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