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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所签的合同到2019年20年,合同内容约定了20后甲方所得房屋价值为二寸,,乙方所得房屋价值为八寸,现房屋征拆,甲方的理由是合同20年后是无效合同,不给乙方分文,请问甲方有理由吗

其他 2021-03-03 09: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描述的情况不是很完整,我们理解为你连续租赁房屋20年,已完成20年租赁后对房屋征收价值的处理,我们认为在你完成了前述条件下,在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方仅以超期为由不许支付的理由是比较牵强的,你的权利是有可能收到保护的,我们可以考虑代理你的案件。具体问题可以联系我。
  • 您好,方便说一下具体情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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