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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项建筑工程的雇主,B.C.D都是雇员,其中B是雇员的牵头人(B并未从中得到任何额外的利益)。现C在A的工地施工,因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从七楼摔伤,经鉴定是六级伤残,住院期间医疗费由A已支付14万元。现C向法院起诉A,另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元。A追加B也要参加赔偿,请问B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诉讼 2012-01-13 2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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