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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购买了一个企业,到2008年3月,突然当地法院送来一个98年的执行书和支付令,上面的内容是原企业欠原告26万元货款,到至今为止连本带利共计102万元,利息是按月息的3%--5%计算的,而且还要了当年的案件审理费10060元,我们查找了帐目,与事实不符,我们到当地中院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没有发现问题,维持了原支付令。后因多年没有执行,而交差执行,我们去调卷时发现,这起案件根本没有卷,也没有立案过,案件从受理到执行都是一个人办理的,您看怎么办?

其他 2009-07-01 14: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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