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本人于2008/9休假回家生小孩,当时公司未给予产假工资,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劳动仲裁)要回产假工资呢?是否还在劳动仲裁受理的期限内? 2.本人自签合同以来,公司一直都未给予办社保,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应得的经济赔偿? 3.以前公司都有签合同,但自2009年1月份开始就没签合同,是否可以要求2倍工资的赔偿?

仲裁 2009-07-01 17: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产假工资还在劳动仲裁受理的期限内; 2、可以要求单位补办社保; 3、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漳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