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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之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了吗?

离婚 2020-10-15 12: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现行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94年前同居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现行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的1994年通过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在1994年先婚姻法实施前,确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这种事实婚姻办理登记手续就确立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在新婚姻法实施后确立的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关系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处的“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不能和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相提并论。
    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类似陪嫁,可以视为债权债务来处理。现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据不足,当时是作为共同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给予2人的生活保障。现在这10万元可能已经用完,一般没有返还的理由。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彩礼”视为同类性质的概念的话,那么返还就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都没有领证结婚。因此,此处是一个突破点。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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